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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车被物业锁车车主发动车辆致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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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8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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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有车主没按规定停车,物业公司对其进行了锁车,结果车主不知道,启动后造成车辆损坏。车辆损失由谁来承担?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今年3月21日,在某金融商务中心上班的赵某,将车停在停车场,取智能停车卡并交纳停车费10元。物业公司安保人员巡查停车场时,发现赵某并未按照规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于是对赵某的车辆左前轮进行了锁车处理。 赵某取车时没留意车辆被锁,发动了车辆,导致车辆受损。一头雾水的赵某找来安保人员一顿质问,安保人员告知其违规停车,造成的损失是其自行发动汽车导致的,应由赵某自行承担。赵某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共花费2014元。随后,赵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赵某遂将物业公司告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赵某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本案中,赵某所主张的车辆损失并非物业公司的锁车行为直接导致,而是赵某启动车辆被卡停所致。据此,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未按停车场规定规范停车,但物业管理公司在维护秩序时,无权采取锁车措施,应对锁车行为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物业公司张贴相关标语,锁车后亦在赵某车门把手上夹着两张通知条,赵某因未仔细阅读而不知晓,存在疏忽大意。此外,赵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启动车辆之前没有按照安全驾驶规范例行检查车况,未及时注意到车辆被锁情况,欠缺安全驾驶意识。 因此,对于车辆的损失,物业公司和赵某均存在过错,法院酌情确定各承担50%的责任。关于车辆的损失金额,法院认定损失金额共计988元。据此,市中院依法判令物业公司向赵某赔偿损失494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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