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1日,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提起了一宗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的公诉。这起案件的被告人阿海在酒吧喝酒后驾车吃夜宵,被酒吧里一名目击者尾随并报警。而后,阿海为逃避法律处罚,唆使两名同伴作伪证。8月10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阿海两罪并罚获刑7个月。 ■一起被举报的醉驾案件 2014年12月6日凌晨4时,两辆轿车缓缓停在东区东裕路的路边停车位上,车上下来几名男女,他们来到一间通宵营业的夜宵店。店老板娘袁女士记得,四个人在店里没有点酒。 不久,两名交警来到了小轿车旁。随后,夜宵店出来一名男子,自称是该车的驾驶人。交警对他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发现他呼气酒精结果为14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案发后,该男子静脉血液中检出的乙醇 (酒精)成分,含量达161.2mg/100ml。 这名男子叫阿海,是中山本地人。在他到达夜宵店后,警方接到一个举报电话称有一司机醉酒驾车,现场位于东区东裕路某砂锅粥食店对开路段。经举报人指认,交警确定了涉嫌醉驾的车辆。 ■前后不一致的笔录 不过,对于醉驾一事,阿海的前后两份笔录却大相径庭。在第一份笔录中,阿海供称2014年12月5日晚上7点,他先在康华路某海鲜火锅店吃饭期间,喝了七八两红酒。当晚9点30分至次日凌晨3点半,他在某酒吧喝了五六支小支装的百威啤酒。之后,他驾车从酒吧出发到夜宵店,在吃夜宵期间,没有喝过任何酒。 但阿海在之后的笔录辩称,他在某海鲜火锅店及酒吧都没有喝酒,他是开车到达库充停好车后,在车上拿出一瓶小支装的白酒喝了一大口。后来在夜宵店吃夜宵时点了十几瓶啤酒,他喝了约三瓶哈尔滨啤酒。 再后来,他又辩称在夜宵档没有叫酒,是喝了朋友郭某存放在该夜宵店的七瓶啤酒。对于为何在停好车后,在车上喝了一大口酒,阿海是这么回答的,“自己穿的衣服少,我有喝白酒的习惯。” 对于阿海在到达夜宵店前有没有喝酒一事,同行的郭某和阿芬在后来向交警部门做的供述中,都异口同声地称没喝。而参与查处这起醉驾的一名交警证实,他到达现场后,报警人说已对被举报者进行了录像,可以证明是酒后开车。 ■两名作伪证的同行朋友 然而,警方调查了阿海等人在酒吧和夜宵店的消费记录后,发现并没有矿泉水或饮料的记录。但酒吧的视频监控显示,2014年12月5日晚上10时25分许,阿海来到酒吧后先是与他人玩骰子游戏,有拿酒瓶为自己酒杯加酒及拿酒杯喝酒的举动。次日凌晨4时许,阿海等人离开酒吧。此外,涉案车辆行经道路监控证明了阿海驾驶的小车到达东裕路的行车经过。 在证据面前,郭某和阿芬终于承认了作伪证一事。“去交警队做笔录之前,阿海提前几天找我和阿芬见面。见面后,阿海教唆我们在交警队做口供时说他在酒吧没有喝酒,在夜宵档喝了酒,还教唆阿芬说去到夜宵店停车熄火后,他喝了小瓶的白酒。”出于朋友义气,郭某向公安机关做了与事实不符的供述。 阿芬承认作伪证后并称,刚到酒吧时,阿海跟她碰杯喝完第一杯啤酒后就在桌子下呕吐,可能之前喝了太多。夜宵不久,店老板说交警在抄牌,他看到自己的前男友阿东在场。“我心里知道是阿东举报了阿海。” 证人阿东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他在酒吧里看到一名男子走出酒吧,像是喝醉酒的样子,准备驾车离开。他怀疑该男子喝酒开车,就跟朋友打了一辆出租车跟着该男子的车,并拨打110举报。 今年5月12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和视频监控等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阿海在酒吧饮酒后驾车前往大排档吃夜宵的犯罪事实。阿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处罚金5000元。 同时,阿海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犯罪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法院两罪并罚,对阿海判刑7个月,处罚金5000元。随后,阿海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涉案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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