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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下违章建筑花钱“洗白”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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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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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违章建筑变身为临时建筑物,大涌镇一名个体工商户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里接连行贿该镇规划管理所所长李某和副所长林某 (均已判刑)共计85 万余元。去年9月,该名个体工商户李某兴一审获刑10年,他随后提出上诉。记者昨日获悉,李某兴终审被改判5年有期徒刑。 ■买下违法建筑,摇身变临时建筑后再转卖获利 李某兴今年45岁,案发前是大涌镇一名个体工商户。2015年4月7日,李某兴在中山港客运码头被抓获归案。李某兴涉及的是大涌镇早年间多宗职务犯罪案件。 2008年,李某兴得知大涌镇青岗村的工业用地有一处面积为1165平方米的违法锌铁棚。按照相关规定,这块铁棚本应拆除,并可处罚款。李某兴买下了这块地,并向时任大涌镇规划管理所所长的李某贿送5万元,使得违法建筑被认定为临时建筑物,该地块顺利转让他的名下。一年后,李某兴欲将这块地转手给阮某某,为此,他又向时任大涌镇规划管理所副所长的林某贿送5万元元,从而顺利过户。 2010年,李某兴买下大涌镇小洋工业区龙泉街一地块上本应拆除并可处罚款的面积为521平方米的违法锌铁棚,并请托林某违法出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调查证明表,后使该地块顺利转让至王某名下。事后,李某兴将转让房地产的部分收益250042.5元贿送给林某。 2010年,李某兴为了将大涌镇大涌村“仁山”一地块上本应拆除并可处罚款的面积分别为835.37平方米、479.96平方米、466.94平方米的违法锌铁棚认定为临时建筑物,再次请托林某,后使该地块顺利转让至他人名下。事后,李某兴将转让房地产的部分收益497145.5元贿送给林某。 ■一审获刑10 年提出上诉,被告人终审获改判5年刑期 2013年1月,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侦办林某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的过程中掌握了李某兴向林某行贿的线索,于2013年1月7日将李某兴带回调查。2013年1月及5月,李某兴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他向林某、李某行贿的事实。但随后,李某兴出境到香港,侦查人员多次联系,他都没有到案接受调查。2015年3月,李某兴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2015年9月6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对李某兴判处有期徒刑10年。随后,李某兴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市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终审对李某兴改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目前,该终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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