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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藏商场专偷珠宝店一次作案偷钻戒66枚


2016-09-13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9月12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两年前在古镇某商场珠宝店发生的失窃案终审判决。2014年,两名男子潜入古镇某商场内的同一家珠宝店先后两次盗窃珠宝,得财数十万元,其中一名窃贼不久落网,并于近日终审获刑5年。
  2014年5月,黑龙江男子于某与蔡某(另处理)密谋到古镇某商场珠宝店盗窃。于某先是藏匿在商场内。次日凌晨1点左右,于某先到商场二楼的一家服装店盗得1件短袖衬衣,随后从该服装店的抽屉内拿了1把螺丝刀。
  于某随即来到商场一楼的停车场入口处拆下门锁,后返回商场二楼的珠宝店用螺丝刀撬开珠宝柜台的锁,将放在柜台内的钻石戒指66枚(均未能核价)盗走,随后于某马上逃离现场。得手后,这次盗得的钻石戒指等赃物由蔡某销赃,并分给于某14300元赃款。
  2014年9月7日晚10点多钟,于某按照蔡某的计划再次来到同一家商场内打算洗劫同一家珠宝店。于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烧焊枪将电梯口处的卷闸门打开后继续等待。第二日凌晨1点多钟,于某再次到上次盗窃的珠宝柜台并用螺丝刀将柜台打开,从中盗得65件珠宝首饰 (价值230750元)逃离现场。
  当天中午,于某将盗得的其中1枚钻石戒指和1条金项链销赃至古镇的一家金银回收店并得赃款1600元。2014年9月29日下午,公安人员将于某抓获归案,并缴获4681元、钻石戒指50枚、钻石吊坠11块、耳环2枚。随后,警方在古镇的一家黄金回收行缴获于某销赃的钻石戒指1枚、金块1块。
  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珠宝店经营者。于某的家属代为赔偿珠宝店经营者损失5万元并获得谅解。今年5月26日,市第二法院一审对于某以犯盗窃罪判刑5年,处罚金2万元。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粤湘 李仲明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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