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司机帮忙拉货成了盗窃从犯
|
|
2016-10-19 来源:中山日报 2016-10-19 第 7947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
|
中山日报讯 凌晨5点受雇到古镇某房屋帮忙拉货,男子周某却被判犯盗窃罪。原来,周某帮忙搬走的物品,是别人家中被盗的价值4.6万余元的摄影器材。周某只是收了100元报酬帮忙拉货,算不算盗窃?近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去年4月底一天早上,在古镇经营摄影器材的樊先生起床发现主卧室和私人办公室内的财物被盗,于是立即打电话报警。警方经核实后,确定樊先生被盗的物品是共价值46040元的相机和镜头,以及部分未能核价的财物。 9月8日,警方在横栏镇抓获一名摩的司机周某。周某落网后,称自己并不知道参与了盗窃。“4月28日凌晨5点多,我接到‘胖子’的电话叫我到古镇帮忙拉货。”周某说,他骑着摩托车来到古镇某楼房外,由“胖子”带路到一间摄影工作室内。周某因之前盗窃被判过刑,所以当时一进房间看到没有开灯,就意识到“胖子”是在偷东西。但“胖子”告诉周某说不用害怕,还称不帮忙搬的话就不给车费。周某于是将“胖子”收获的战利品搬到摩托车上,还帮忙翻找了台式柜里及门口的东西,拿走了两三样物品。 事成后,周某搭载“胖子”到古镇海洲,“胖子”给了他一百元车费后就背着袋子离开了。今年7月18日,市第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犯盗窃罪,且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另需退赔樊某46040元及未能核价的财物。 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周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是为赚取报酬而帮“胖子”搬走案发现场的财物,“胖子”仅是提出如果周某不帮忙就不支付报酬,证实周某明知 “胖子”正在实施盗窃而仍积极参与,并在案发房内翻找财物。近日,市中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粤湘 李仲明 |
【打印】【关闭】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