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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通过层层转包有偿组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并从中牟利,所签服务合同是否有效?主张服务费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某汇公司要求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2022年5月至11月,某汇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李某通过微信沟通,约定由某汇公司向李某输送职业学校实习生,李某再将学生安排至相关企业实习,各方从中抽取费用营利。其间,某汇公司向李某发送《合作协议》,载明发包单位为某捷公司,承接单位为某汇公司,约定某汇公司安排300—400名实习生至指定企业工作,费用按小时计算等。后几方因服务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某汇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捷公司及李某共同支付服务费90余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汇公司作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同为人力资源机构的某捷公司及李某通过层层中介,有偿组织、输送学生实习以谋取利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的强制性规定。 案涉合作模式以营利为目的,将学生实习资源作为交易对象,既扰乱了职业教育管理秩序,又侵害实习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案涉《合作协议》及相关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属无效,对于某汇公司主张服务费的诉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某汇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实习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和教育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进一步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禁止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安排管理实习工作。 本案中,各方通过层层转包牟利,将实习生作为盈利工具,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实习教育本质,还扰乱劳动力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服务合同依法无效。本案裁判明确了该类行为的违法性,有助于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规范经营,促进职业教育实习秩序健康发展,弘扬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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