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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找人“顶包”并拒绝返还道交救助金


2025-11-0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些本应依法担责的人为逃避处罚自作聪明地找人“顶包”。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商业险理赔,反而可能将“帮忙”者一并拖入犯罪的深渊。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认定无需承担商业险理赔责任的保险公司因已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医疗费,不承担返还救助基金的法律责任,判决肇事者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返还垫付的医疗费45253.77元。

  2021年12月11日17时许,尹某驾驶小汽车在南京市六合区某路段行驶时,撞到前方张某驾驶的四轮代步车尾部,导致张某受伤和车辆损坏。事发后,尹某让其妻子吕某到事故现场顶替承担责任。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尹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汽车,对路况观察不力,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事故,事发后为逃避责任找人冒名顶替潜逃藏匿,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涉小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50万元限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因尹某存在上述违规驾驶和冒名顶替行为,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事故损失,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向受害者张某支付医疗费18000元。对于剩余医疗费,尹某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请救助,管理人审核后于2021年12月24日向张某就医的医院垫付医疗费45253.77元。后管理人要求返还垫付的医疗费未果,于2025年5月9日将尹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尹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事故,事发后为逃避责任找人冒名顶替、逃逸,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作为实际侵权方应向张某赔偿医疗费损失。尹某在申请医疗费基金救助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已向张某垫付医疗费,为保证救助基金的良性运行,尹某应返还垫付的医疗费45253.77元。因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医疗费18000元,已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不应承担返还救助基金的法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尹某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返还45253.77元医疗费。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找人“顶包”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九条的规定,即便车辆投保了商业险,如果驾驶人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等情形,保险公司可依据免责条款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理赔。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恶劣的,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顶包”属于作伪证和妨害司法行为,情节严重者也会触犯刑法。因此,法官在此提醒:驾驶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实施抢救,并迅速报告执勤交警;因抢救伤者需要变动事故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同时,作为保险投保人,车主应认真细致审阅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事项,确保在充分理解保险条款的基础上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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