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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被挂名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身份,法院判了!


2025-10-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一名保洁阿姨,竟成了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近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认定原告袁某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其通过诉讼要求某物流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应当予以支持。

  2022年初,袁某经同村亲戚袁某路介绍到其开设的某物流公司做保洁员,每月工资2000元。入职时,袁某路以办理手续为由带袁某去银行开户,并让袁某在各种文件上按手印,又以门禁登记为由让袁某做了人脸识别和录像。工作几个月后,袁某辞职。2023年11月,某物流公司因经济纠纷被起诉至法院,袁某才知道自己担任被告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后到工商部门查询得知,除了该公司外,袁某还担任其他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2024年4月,袁某以邮寄方式向四家公司、袁某路发出《告知函》,要求立刻涤除其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并变更法定代表人。见未得到回复,2025年1月,袁某在淮南日报上发布《召开股东会告知函》,要求自登报之日起7日内立刻召开股东会,审议涤除袁某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相关事务的登记,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多次请求未果后,袁某遂起诉至田家庵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公司必须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定代表人之所以具备对外代表公司的资格,源于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紧密的实质性的联系,法定代表人能够知晓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由此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原告袁某仅从事保洁工作,且已离职,并无证据证明袁某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有违公司法规定。被告某物流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袁某基于自身意愿申请涤除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不应违背其真实意愿强迫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被告某物流公司对袁某提出的申请均无回应,袁某明显已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形成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有效决议。袁某作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需要承担潜在的法律风险,显然有失公允。因此,袁某要求某物流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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