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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被撞诉求停运损失,谁该为此“买单”?


2025-09-0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在网约车成为大众日常出行重要选择的当下,伴随行业的迅猛发展,相关交通事故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停运损失的赔偿问题尤为突出。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网约车停运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广大网约车从业者和公众敲响了依法维权的警钟。

  2024年4月,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碰撞了陈某驾驶的网约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事故发生后,陈某将受损车辆送修,维修期长达35天。尽管保险公司对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了相应的赔偿,但双方在车辆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因此,陈某向宁国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因车辆停运所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元。

  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对陈某提交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等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核实了陈某与汽车维修厂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排除了陈某故意拖延维修的嫌疑,确认车辆维修期为35天。

  在确定停运损失金额时,法庭结合陈某提供的滴滴车主账户交易流水所反映的日均营运收入,扣除相应油费等成本,并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最终依法酌定停运损失为每天260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陈某赔偿停运损失共计9100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若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进行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然而,并非所有车辆均能提出此类损失索赔,索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首先,车辆必须具备合法的营运资质,例如已取得网约车、出租车或货运车辆的相关登记证照;其次,损失必须是合理的,即维修期间与实际停运天数应大致相匹配,并且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存在及其具体数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停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范畴,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通常应由侵权方承担。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全责方李某赔偿陈某的停运损失,正是依据上述裁判原则。

  在此,法官向广大网约车驾驶员提出三项建议。首先,必须依法获取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防止在事故发生后因“证照不全”而无法索赔;其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迅速安排合理的维修,并妥善保存维修清单、进出厂时间证明、营运收入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在后续索赔过程中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最后,在日常运营中要留意保存运营收入凭证,索赔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因索赔金额与实际严重不符而对裁判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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