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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可否主张18周岁前应得的抚养费?法院这样判


2025-06-2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已成年的子女向本应履行抚养义务却未充分履行的监护人主张自己成年之前的抚养费,能否获得法律支持?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04年10月,杨某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两年后生育一女李某某。自李某某出生后,一家人便在福州市共同居住生活。2016年3月,杨某某独自回到永安照顾自己年迈的父母,此后一直与妻女分居两地生活,且存在未按时支付抚养费的情况。2024年4月,李某某向永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支付2016年3月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未支付的抚养费合计人民币19.2万元。2024年5月,李某某已满十八周岁。2024年6月,杨某某与李某在永安法院的调解下离婚。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双方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案中,李某某自2016年3月至今,皆随母亲李某居住生活,杨某某亦自认未按时支付抚养费,故李某某要求杨某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应结合子女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因杨某某无固定收入亦无稳定工作,无法确定其收入的实际情况,故法院判决杨某某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从2016年3月至李某某年满18周岁期间的相应抚养费,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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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的李某某提起诉讼时为高三在读的未成年学生,在诉讼期间,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仍需继续接受大学教育,尚不能独立生活。李某某的父亲长期未与其共同居住生活,亦未按时支付符合基本成长所需的抚养费,属于未尽抚养义务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考虑到支持李某某追索十八周岁之前的抚养费,是对其母亲李某在与其父亲杨某某长期分居两地的情形下,李某多年独自一人抚养孩子至成年的适当补偿。同时,当前社会背景之下,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又未离婚的情况普遍存在,若李某某追索其父亲杨某某抚养费不能得到支持,无疑会助长个别父母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付抚养费视同双方共同支付为由,恶意拖欠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以逃避法定抚养义务的行为,如此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为未成年人子女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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