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1996年5月7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2018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乙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丙(女)转账,转账金额共计329,257.12元。在此期间,丙亦通过微信多次向乙转账,转账金额共计27,060.54元。扣除丙向乙转账的款项27,060.54元后,乙在2018年至2024年期间共计向丙转账302,196.58元。 2024年,丙通过微信向乙发送了三段具有女性隐私部位的视频。现原告甲诉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乙将302,196.58元赠与被告丙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丙返还该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甲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记载,二被告之间的微信转账中,涉及特殊含义数字即“52”“520”“1314”“521”“5921”的转账多达31笔,结合原告甲提交的视频证据能够证实,在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存在不正常交往的事实。 被告乙在未征得原告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丙,该行为损害了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且该款系乙基于婚外的不正当关系而给付丙,该赠与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而且严重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一、确认被告乙赠与被告丙302,196.58元的行为无效;二、被告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302,196.58元。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任何一方无权因非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元,其稳定与和谐需以正确价值观为基石,夫妻双方应恪守忠实义务,秉持公序良俗原则,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严肃性。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返还财产,既是法律对不正当关系的否定性评价,亦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司法守护,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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