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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演唱会门票失败致消费者损失 法院:代购方失承担违约责任


2025-03-2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代购演唱会门票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代购者廖某退还杨某票款2400元、佣金1600元,并赔偿杨某经济损失3856元。

  2024年6月3日,杨某与廖某通过某网络平台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廖某以每张单价1200元的价格为杨某代购两张某歌星演唱会门票,佣金1600元,共计收取费用4000元;若廖某在演唱会前两周未交付门票,将全额退还杨某4000元,并按每张票1000元的标准进行赔付。杨某按约支付廖某4000元后,廖某未向杨某交付门票,但多次承诺杨某在演唱会开始前可交付门票,并告知杨某可预订前往演唱会地的机票,杨某遂乘飞机前往。但截至演唱会开始前一晚,廖某仍未交付杨某门票。双方就退款事宜协商未果,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退还门票费、佣金共计4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85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为杨某代购演唱会门票,并收取一定数额的佣金,双方之间实际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廖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杨某交付代购门票,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杨某主张廖某退还票款2400元、佣金1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于违约金及赔偿问题,合同约定按每张票1000元的标准进行赔付,但若照此约定执行,则不足以弥补杨某因廖某违约所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经济损失,故法院确定廖某按照杨某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经济损失3856元进行赔偿。法院依据廖某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失,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随着大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不断增加,各类演唱会、音乐会、展览等活动往往一票难求,并催生了代购服务。代购门票的行为属委托合同关系,建立基础系双方互信,这满足了消费者群体的文化需求,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了门票交付时间,但代购方在未能按期交付且不能确保代购成功的情况下继续承诺可以交付,并让消费者订购机票、酒店,使消费者对其产生合理信赖并为此支出了相关费用,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失高于约定违约金,消费者有权要求代购方赔偿实际损失。因此,广大消费者要切实增强消费风险防范意识,正确认识门票代购风险,切记通过正规渠道消费,并注意留存相关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材料,最大程度降低网络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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