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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过期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2025-03-2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开车上路,驾驶证是广大司机朋友们合法驾驶的“通行证”,但要是驾驶证过期未换证,不巧又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0月,奥某驾驶其儿子阿某名下的拖拉机,在拉运有机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掉入5米深的渠道,导致奥某左腿受伤,后经鉴定奥某多处损伤后遗症综合评定为人身保险七级伤残。因奥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及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奥某多次要求该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但是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奥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称,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中明确约定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而导致身故、残疾或产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奥某在两份投保单上已经签名,免责条款已告知,其在驾驶证注销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奥某受伤,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奥某辩称,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保险单和投保单上均没有相关免责条款的注明,保险单上的签名也不是投保人本人的签名,保险人明知奥某的驾驶证已经过期还是为奥某办理保险业务,在不能充分证明其尽到提示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这不同于法定免责条款,如保险人并未将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则禁止性规定行为的违反不会直接导致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故被告某保险公司针对原告奥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免除责任条款仍负有向投保人提示义务。但是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提示义务,被告某保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责任免除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奥某赔付保险金。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即使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事由作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也应当履行提示义务。

  驾驶证过期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不能一概而论。请车主们一定要牢记:一是及时更换很重要。养成定期查看驾驶证有效期的习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别因疏忽让自己陷入理赔困境。二是了解保险条款细节。投保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尤其是免责条款,不清楚的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遇到复杂问题,向专业人士咨询。三是安全驾驶是根本。无论驾驶证是否过期,驾驶员是否投保,一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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