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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已确定抚养费,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2024-01-1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李某与赵某曾是夫妻,婚后两人生育一女,后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由赵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7年后,物价已有较大的涨幅,婚生女已经上高中,生活开支和教育开支也增加了许多,李某每月支付的500元抚养费,早已不能满足婚生女的生活和教育支出,加上赵某个人收入有限,赵某便以婚生女的名义,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

  经该院审理,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增加至12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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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当抚养孩子一方在生活上有困难,且因为客观原因改变,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的,有能力一方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增加抚养费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母亲赵某抚养,随其共同生活,李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而双方离婚已有7年,随着婚生女的成长,其学习、生活情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和硕法院结合李某的收入情况,判决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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