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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注意这些问题你借出去的钱就可能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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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5 来源:中山商报 2015-01-15 第 3409 期 A02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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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银行贷款,额度少,审批慢;把钱存在银行,收益跑不过通胀。正是因为社会上存在广泛的资金供求需求,操作便捷、资源丰富的民间借贷活动近年来飞速发展,尤其是大经济环境下行的趋势,银行缩紧贷款规模,也刺激民间借贷行为的增长。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民四庭主要负责民间借贷这类案件的审理,主办法官坦言,2014年这类案件有明显增长,去年全年受理此类案件137件,审结134件,且审理难度增大,如被告下落不明、借贷关系真假难辨等。 案例1 不能举证借钱给他人被判败诉 2012年3月市民梁先生此前分两次将11万元借给了黄小姐,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就借款人、还款人、违约责任等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以为万无一失,但到了还款日期,黄小姐仍不还款,被告上法院。 在庭上,黄小姐确认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但表示梁先生并未实际出借款项,由于梁先生也未能提供借款收据、转账凭证或支付利息凭证等,因举证不能,被判败诉。 点评法官:(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秦燕) 借钱给人要保存好收据证明有支付行为 本案中,为何双方签了借款合同,还不能证明借款的事实而导致原告败诉?法官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合同要以借款人实际收到了借款才生效。本案中,原告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已按合同交付借款。 在实践中,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出借人会不好意思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这为一些纠纷留下隐患。秦燕建议,除了有借款合同外,还要保存好相应的支付凭证,金额较大的时候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若是小额现金方式交付,在收款时最好出具收据、签名、盖指模等。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为稳妥起见,如借款人指定委托他人代收,最好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并明确代收人的身份信息。 案例2 签订不真实借款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2011年9月19日,黎女士与王先生等人签订了一份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由黎女士提供项目融资财务顾问服务,服务费98万元,服务期限为6天。第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黎女士借给王先生等人64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逾期不还的,王先生等需按日利率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后王先生未能偿还借款,也未支付服务费,黎女士起诉。经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法官发现该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期限短暂、服务费巨额,却缺乏具体履行内容和服务方式,有悖常理,且黎女士也未提供任何财务顾问资质和履行能力,最终判定98万元服务费是对640万元借款约定的高额利息,因此驳回其起诉。 点评法官:(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陶香琴) 民间高利贷换“马甲”试图合法化 法官介绍称,本案中的诉讼金额实则为高额利息,只不过换了一个 “马甲”说法,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上有关高利贷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近年审理实践可知,现实中高利贷利息远远大于这个标准。为了规避此规定,使其交易“合法化”,放贷者常常在协议上“做文章”,如1、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2、在借据上不分别反映本金和利息,而直接全部写作本金;3、借据上不体现高额利息,高额利息通过口头约定;4、既约定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5、将本金和利息分开,分别签订合同;有的放贷人更狡猾,找第三人,要求借款人与该第三人签订所谓的中介合同或居间合同等,支付高额的中介费或手续费,实际上是变相地收取借款高息。 法官提醒,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放贷人收不回借款时,往往采取非法手段收款,包括暴力威胁、恐吓、非法拘禁、骚扰借款人及其家人正常生活等,而借款人往往因为还不起高额利息,致自己及家人生活陷入困境。 案例3 借380万元给邻居结果对方拖欠不还 2014年4月18日,被告陈小姐向邻居60多岁的梁姨借款人民币380万元,之后梁姨向陈小姐多次追讨,陈小姐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不接电话,最终梁姨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梁姨称陈小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自己借款,并承诺还款时支付一定的利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点评法官:(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郭宁) 不了解借款人财务状况随意借款给他人风险大 法官介绍,该案案情清楚,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审判,判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本案中,原告是一位60多岁的老太太,先后共19次借给被告380多万元,出借的时候,其家人均不知情。梁姨对被告的财务情况并不了解,借款给她是为了赚取利息。 法官提醒,在借款给他人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个人信誉、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并与家人商量后再做决定,尽量把风险降到最小。不要贪图高额利息,给自己造成损失。另外,现在社会上针对老年人的诈骗行为很多,年轻人应该多关心一下老年人,防止老人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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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记者李玮玮 通讯员刘一慧 秦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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