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信息公开 审判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说法 >> 正文
交通事故被撞残仅获赔9万


2015-03-26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3-26 第 737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漫画/蔡文强

  一起摩托车撞行人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不久就与伤者签订调解协议,赔偿对方9万元以了结纠纷。然而,伤者黄婆婆随后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并被鉴定为三级伤残。2014年10月,黄婆婆向法院起诉肇事方治某和车主阿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了黄婆婆事后不得再追究,黄婆婆的起诉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
  老婆婆交通事故被撞伤,9万元达成调解
  2013年11月25日0时15分,治某驾驶摩托车沿105国道行驶至东凤镇东亚酒店对开时,与推驶自行车的黄婆婆发生碰撞,造成黄婆婆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治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婆婆被送往小榄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该辆摩托车登记车主是阿琼,没有购买交强险。2013年12月27日,黄婆婆(甲方)与治某、阿琼(乙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一次性支付9万元给甲方。甲方收取赔偿款后,不再追究乙方因该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所有责任,不得再就该交通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内容。
  当时,黄婆婆还在医院里抢救。调解协议书由黄婆婆的两个儿子及阿琼签名,甲方当场收取赔偿款,并出具收据及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治某的刑事、民事责任。
  ■峰回路转:
  多次住院后被认定伤残,老婆婆再起诉索赔70余万
  2014年3月28日,黄婆婆出院,出院诊断:急性重型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败血症,及肺部感染等多种病症。2014年4月16日至同年10月7日,黄婆婆先是住院进行颅骨修补术、后又因继发性癫痫再次入院治疗。2014年10月11日,黄婆婆被评定构成三级伤残。随后,她起诉到市第二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治某、阿琼各项费用总计70余万元。
  黄婆婆在庭审中表示,该份调解协议书是真的,但当时她还在医院被抢救,伤残情况还没有确认。如今,她花去了医疗费16万余元,被告只付9万元,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治某和阿琼则认为,调解协议写清楚了乙方赔偿9万元后,甲方就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
  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两被告还需要再赔偿66万余元
  市第二法院认为,这份调解协议虽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但签订调解协议时黄婆婆还在治疗期间,从黄婆婆支出的医疗费用及评定的伤残等级来看,她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明显超出双方协商的赔偿数额。因此,这份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
  阿琼作为摩托车的登记车主,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为该车购买交强险,治某作为驾驶人,驾驶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两被告应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治某按责承担。法院一审认定,黄婆婆在事故中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75万余元,其中治某已支付9万元。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治某、阿琼应连带赔偿黄婆婆损失为12万元;治某应单独赔偿黄婆婆的损失为63万余元,扣减已支付的9万元后,还须支付54万余元。
  ■法官说法
  调解协议若显失公平将不被法院支持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市第二人民法院民四庭冯毅法官。冯法官指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受伤、财产受损失时,为了及时治疗或避免长期诉讼带来的负担,双方当事人应尽可能选择协商处理赔偿事宜,通常双方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调解协议若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法律允许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从而更好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冯毅法官还提醒,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一般应当前往医院检查后明确伤情轻重,或者在伤者出院时费用大致确定的情况下进行协商较为妥当。对于尚未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和可能构成伤残等级需要支付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咨询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专业意见后,依法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合理确定。
  此外,签订赔偿协议尽可能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或者有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亲自签名并捺印。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持赔偿协议书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避免日后再产生讼争。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钟春连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获奖!
拘留!
“非常有价值!”
安心了!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