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中山某叉车公司拒不履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12月29日,法院依法对该公司老板王某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拒付修理费构成违约 仲裁裁定支付余款 2014年7月7日,曾某与被执行人中山某叉车公司签订了《叉车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叉车公司指定曾某为江门某玻璃有限公司所属叉车的维修保养服务。合同期自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维修车辆数量为36台,每月进行维修,费用为每月65000元。在合同约定期间,曾某履行了维修保养义务,但叉车公司拒不支付修理费的剩余款项。曾某遂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叉车公司支付余款。 2016年1月25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作出《裁决书》,裁决中山某叉车公司向曾某支付维修保养费192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裁决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没有如期履行。 拒不履行生效仲裁 与法院“躲猫猫” 经曾某向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西林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中山某叉车公司既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同时,经法院向中山市范围内的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以及全省各银行金融机构调查,均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9月30日,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中山某叉车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年11月23日,法院到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址实地调查,但该地址告示正在装修,无人经营。 在执行期间,法院曾多次致电中山某叉车公司老板王某,并通知其到法院解决该案执行问题,但王某称已将收取的所有法律文书交由其律师处理,并因此拒不主动到法院来解决问题。但其所称的律师自始至终没有主动联系过法院,也未向法院提交过任何委托代理手续。后法院又多次联系王某,但其均未接听电话。 逃避执行遭惩戒 司法拘留促执行 同年12月12日,曾某向法院报告了王某的行踪,请求法院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12月29日,法院按照曾某提供的地址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附近将王某司法拘留。王某称其公司由于市场环境恶化,经营不善,目前负债累累,无力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另本案属三角债,曾某借用其公司名义与江门某玻璃有限公司承揽维修保养服务,中山某叉车公司并无参与其中,由于玻璃公司无法支付其服务费用而以叉车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随后叉车公司也在江门市蓬江区法院起诉了玻璃公司且已胜诉,并已经申请执行,但至今未能执行到任何财产。因此,才导致无力偿还对曾某的债务。 同年12月30日,市中级法院依法提审了王某,王某称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的执行重视不足,才导致自己被司法拘留的结果,现其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十分感谢法院的教育,并表示由于自己确实经济十分困难,自己名下既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房产、车辆,很多亲戚朋友均已借无可借,目前只能筹借到一万元交给法院,请求法院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前解除对他的拘留,让他全力向玻璃公司追收债权以偿还本案债务。 据了解,市中级法院与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16日签署合作协议后正式建立协作联动、联席会商、信息共享等机制,分级分类、全程化解司法社会矛盾,这是双方签订协议后协同处置的第一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期间,市拘留所派员参与了对本案的调解工作,促使被拘留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并积极采取具体行动去想方设法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对相关笔录等文书进行确认签字

拒不履行生效仲裁,我院决定将王某司法拘留15日 
我院法官依法提审被执行人王某 
我院执行法官与市拘留所工作人员对本案进行调解,促成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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