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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勒产品被山寨侵权判赔9万元


2012-04-27 来源:中山商报 2012-04-27 第 2427 期 A5版   【收藏本文
  昨日上午,市扫黄打非小组在市图书馆前广场集中销毁了近2万张盗版与涉黄音像制品。
  记者赵学民摄

  昨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 《中山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07-2011年)(白皮书)》,同时公布了5年来此类案件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不乏亚运会会徽被侵权、科勒龙头产品被山寨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当天公布的十大案例,都是从我市法院5年来审结的1749个知识产权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及重大的社会影响。这十大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1件。
  案例精选
假冒“ZIPPO”商标被告人获刑5年并赔偿100万
  被告人麦健兴在其经营的金属制品厂加工“ZIPPO”打火机外壳等配件,并委托五金加工店在其配件上激光印制“ZIPPO”等图文标识,后在其出租屋内组装成“ZIPPO”打火机成品并进行包装、存储,然后对外销售。经相关鉴定机构估价,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90万元。
  法院审理:被告人麦健兴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加之其系累犯,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法官点评:中国加入WTO后,加大了保护国外知名企业知识产权的力度。本案中,由于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已超出了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付出了惨重代价。在我市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侵犯商标类犯罪占45%。这类案件多涉及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社会影响面广,惩治呼声高,且这类案件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弱,商标真假相对易于识别。
科勒龙头产品被山寨侵权卫浴公司赔偿9万元
  原告科勒公司拥有名称为“龙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中山市逸仙卫浴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系列龙头产品,并印制产品广告画册向公众发放及在公司网页上进行宣传。科勒公司认为逸仙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其拥有的专利产品外观相同,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逸仙公司的产品与科勒公司的专利,除部分细节上的差异外,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区别,构成对科勒公司专利权的侵害,逸仙公司主张销售行为具有合法来源因证据不足而不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逸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科勒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9万元。
  法官点评:“合法来源”是指使用或者销售的产品通过正当、合法的商业交易渠道取得,如有合法的进货渠道、相应的买卖合同、商业发票、送货单、托运单等证明其合法获得产品的证据。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销售者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但证据不充分,因此法院不予采纳。美国科勒公司系世界知名企业,在全球卫浴行业具有相当影响力,该判决彰显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技术创新成果的决心。
“新欧普”侵害“欧普”三公司被判赔偿80万元
  两原告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带有中文“欧普”、英文“OPPLE”以及图形的一系列商标,三被告香港新欧普公司、夏永池、维铭丽公司在销售宣传中突出使用“欧普”、“OPPLE”字样,两原告认为三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55674.16元。
  法院审理:三被告在其同类商品包装、店铺装潢、宣传画册及网站上,共同突出使用企业名称“新欧普”的行为,构成对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考虑到三被告拥有为数众多的经销商,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尚不足以弥补两原告的损失,终审判决判令三被告赔偿损失的数额为80万元。
  法官点评:被告虽未在其商品商标上打“欧普”的主意,但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企业名称,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白皮书”数据
5年审结知识产权案1655件
  根据白皮书披露的数据显示,五年来,全市法院共新收 (不含上年旧存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62件,其中一审案件1626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32623.8万元;二审案件136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1087.2万元。其中,新收专利案件565件,商标案件663件,著作权案件424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10件。
  全市法院累计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55件,其中一审案件1522件,二审案件133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结案率从2007年的65.7%上升到了2011年的78.6%,上诉率从2007年的21%下降到了2011年的19%,上诉案件改判率从2007年的8.7%下降到2011年的6.4%。
■新闻链接
十大案件
  1、亚运会会徽系“剽窃”动漫作品?
  法院认定会徽作品不构成侵权
  2、同为“城市客栈”,谁真谁假?中山城市客栈赔偿75000元
  3、“昂贵”的滑板车生产商被判赔200万元
  4、商业使用盗版“金管家”软件被告赔偿损失22500元
  5、员工离职后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法院判定该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6、窃取客户资料并低价销售产品两被告赔偿37万元
  7、科勒“龙头”被山寨侵权卫浴公司赔偿9万元
  8、“新欧普”侵害“欧普”三公司被判赔偿80万元
  9、假冒“ZIPPO”商标被告人获刑5年并赔偿100万元
  10、风扇调速器标识涉嫌侵权被告赔偿7200元
 
记者 王伟 通讯员 周少基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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