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3日,我院民五庭收到了军转干部周梳仔的家属寄来一面“执法为民一生正气 维护正义两袖清风”的锦旗。这面锦旗源于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周梳仔是五十五军163师的军转干部,2010年5月8日在我市黄圃镇骑自行车通过十字路口时被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撞倒,经抢救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因脑出血遗留品质性智能损害(极重度),构成一级伤残;遗留四肢痉挛性瘫痪,亦构成一级伤残;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一级、终身),周梳仔亦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该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勘查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周梳仔及其法定监护人遂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依法判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侵权方佛山市顺德区顺怡水产购销有限公司和香港深港果菜运输行赔偿81万余元给周梳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认为周梳仔的两个一级伤残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据此向我院提起上诉。
我院受理上诉案件到民五庭后,庭长汤力明亲任审判长,副庭长李少民为主审法官。李少民经过调查得知周梳仔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不久做过全面体检,随即调取了该份体检报告。体检报告的记载以及周梳仔事故发生前骑自行车自由行动的事实说明原审法院认定本次事故与周梳仔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是正确的,但为了平息矛盾、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款,合议庭尝试调解化解争端,并通过我市军转办作周梳仔家属的工作,但因保险公司坚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合议庭随即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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