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5日,上诉人来恩来向我院民一庭赠送锦旗“彰显正义 纠错改判 维护法律 中山中院”。
2010年8月3日下午5时许,公交车司机来恩来驾驶城区客货运输公司的客车由中山至珠海,乘客廖国辉在下车过程中客车即起步行驶,致廖国辉坠地受伤。来恩来随即致电保险公司,经交警部门认定,来恩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廖国辉住院并用去医疗费247108.7元,由城区客货运输公司支付。城区客货运输公司遂起诉至市第一法院,请求判令来恩来予以赔偿。经审理,一审判令来恩来赔偿24000元给城区客货运输公司。
来恩来不服,上诉至我院,称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来恩来还申请调查该车辆的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情况,经查询发现就此案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向保险公司报案存在争议。承办法官梁以劲经仔细调查后发现,来恩来确实在案发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但被保险人仍未就此案件递交申请索赔,案件保险责任仍未明确。
鉴于该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刚刚实施后,且该法没有明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员工索赔,经查询,亦无相关案例可供参考。经审慎评议后认为,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超出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且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索偿。而本案城区客货运输公司尚未就此次事故申请理赔,保险责任仍未明确。因此,城区客货运输公司对来恩来行使索赔权利的条件尚未成就,其请求判令来恩来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故二审改判驳回城区客货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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