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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网上立案办理规程》的通知


2021-07-23  【收藏本文


关于印发《网上立案办理规程》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法院,本院立案一庭: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立案工作,依法、高效、便捷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现将《网上立案办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中级法院立案一庭反映。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网上立案办理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立案工作,依法、高效、便捷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网上立案方式】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向中山两级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受诉法院应当依照立案登记制规定登记立案。

第二条 【工作原则】 网上立案工作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服务原则。

立案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信息不全、材料不齐等理由,或用限号等方式变相在年底拒绝、暂停办理网上立案。

第三条 【立案范围】 网上立案的范围包括:

(一)民商事一审案件;

(二)行政一审案件;

(三)首次申请执行案件;

(四)申请撤销仲裁案件(含劳动及商事仲裁);

(五)申请了线上担保的财产保全案件;

(六)其他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

第四条 【审核内容】 对网上立案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立案信息和相关材料的一致性;

(二)当事人所提交的起诉状(申请书)、主体材料、证据、授权委托手续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立案登记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第五条 【办理期限】 对于网上立案办理期限的规定:

(一)除特殊情形外,中院应当做到“当天接收,次日回复”,即当天收到网上立案申请,当天审核,并在次日作出回复;

(二)除特殊情形外,基层法院应当在收到网上立案申请的三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回复;

(三)在当事人申请符合网上立案的起诉条件并且完成提交起诉材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登记立案。

第六条 【调解优先】 适宜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建议当事人优先调解。

对网上申请立案且调解不成的,优先排期开庭。

第七条 【处理方式】 对网上立案申请,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信息填写有误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立案工作人员应从高效、便利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理解的角度,采用网络、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现场告知的方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并从材料的格式、内容、形式上提供明确指引,必要时应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说明;在告知时,应一并提供立案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以便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咨询或联系;

(二)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收到补正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完成补正;若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不再坚持本次起诉,系统将自动按撤回起诉处理;

(三)对不符合相关法律及登记立案有关规定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在立案办理期限内说明理由,然后网上退回申请;

(四)对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现场核查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立案办理期限内到诉服中心进行核查;

(五)网上立案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退回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仍坚持起诉并递交书面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前述所提及的立案办理期限参照本规程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电子送达】 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提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优先选择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予以同意的,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及文书的,可不再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第九条 【起诉时间】 立案工作人员对网上立案申请要求补正,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按时补正完成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第十条 【撤诉】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接到缴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依法按撤诉处理。

第十一条 【诚信起诉】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应当实名注册、如实上传材料、诚信诉讼,对诉讼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坚持重复提交三次以上的,立案工作人员可予以滥用诉权风险警告;五次以上的,可列入网上立案负面清单。虚假诉讼的,取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的权利,并按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立案工作人员应根据情况或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需求,一次性完整告知网上立案所需的材料,并提供明确的指引。

立案工作人员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未提供明确指引,导致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三次或以上补充材料等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经办人员的直接责任以及立案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监督部门】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向法院督察部门或上一级法院立案部门,对网上立案工作进行投诉。立案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情况,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监督考核】 中级法院立案一庭负责对基层法院网上立案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定期检查通报存在的问题。

中级法院立案一庭发现违反立案登记制办理网上立案的情况,应报告中级法院督察室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期间的规定】 本规程中的“日”是指自然日。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十六条 【解释与施行】本规程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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