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立案指引
为了进一步保障涉港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院的立案诉讼服务水平,以下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立案指引,请你在立案前先行查看。 第一条首先请先对照以下内容,了解自己案件是否属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 (二)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标的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 第二条其次请你根据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和管辖区域确定管辖法院: (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东省中山市辖区内一审涉港澳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亿元以下; (二)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五桂山镇、港口镇、火炬开发区、民众镇、南朗镇、神湾镇、坦洲镇、三乡镇、沙溪镇、大涌镇、板芙镇辖区内一审涉港澳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 (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升镇、黄圃镇、南头镇、三角镇、东凤镇、阜沙镇、古镇镇、横栏镇辖区内一审涉港澳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 前述民商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等不受标的额的限制,一般由相应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涉港澳民商事案件起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 (二)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为了让法院工作人员准确了解案件基本情况,顺利推进诉讼程序,请你在提交的起诉状清楚完整载明以下内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前述的起诉状,现场提交的,须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由原告本人或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等公证文件指定的代表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寄交或托交的,须公证签字或盖章;由代理人代签的,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代理人可代为签署起诉状”。 第五条为了保证诉讼的真实性,请你提交下列证明自己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一)如果你是港、澳居民,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并经法院工作人员核对确认与原件无异; (二)如果你是香港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如果你是澳门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交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 第六条为了保证委托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请你提交下列授权委托材料: (一)如果你是香港居民、香港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等公证文件指定的代表人,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现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须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由你本人签字或盖章,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二)如果你是澳门居民、澳门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等公证文件指定的代表人,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现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需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由你本人签字或盖章,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第七条如果你提交的起诉状、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由专业人员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第八条如果你无法到现场立案,可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申请网上立案,网址https://ssfw.gdcourts.gov.cn/,中山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邮寄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诉讼服务中心二楼C区。 第九条如果你对立案程序方面存有疑问,可拨打0760-12368咨询或者到诉服中心导诉服务台询问导诉员;如果你对案件相关法律存有疑问,可拨打0760-12348或者到诉服中心公益律师服务窗口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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