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民终3937号 吴均权、陈辉: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兆伦与被上诉人郭敏聪及原审第三人吴均权、陈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民终3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罗兆伦负担(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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