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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扣押预告”机制案


2026-06-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收藏本文

  报告原文:

  持续打造纠纷解决优选地……坚持善意文明司法。探索“班轮扣押预告”机制,被申请扣押班轮提供担保后可继续运营,保障扣船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避免船东更大损失。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原告曹某与被告日本某航运公司因船员薪酬发生纠纷,原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费用人民币4万余元,及确认就此对原担任船员的E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在得知E轮作为国际集装箱班轮将于48小时内停靠上海港后,原告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该船。班轮进港在即,靠泊码头后装卸速度飞快,扣船时间“窗口”稍纵即逝。原告的申请也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果简单裁定扣船,班轮航程因此中断,价值上亿元的船舶每停一天损失惊人,数千个集装箱货物运输延滞,由此引发的“蝴蝶效应”将造成国际物流链、供应链全“链”震荡,批量引发新的贸易、航运系列纠纷。

  处理结果:

  考虑到班轮运输航线、停靠港口和船期固定的特点,受理法院在做好准备、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决定预先将船舶扣押申请通过境内船舶代理立即告知境外当事人,对扣押申请进行公开审理及先行组织双方开展程序协商。E轮班轮经营人、某台湾航企在收到船舶扣押预告后,立即转告船东日本某航运公司。船东马上联系受理法院,一方面主动确认送达地址,接受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另一方面表示将提供足额担保,要求不对船舶进行扣押。经与法院沟通后,船东汇付了相当于原告请求数额的担保金。原告因保全目的在船舶靠港之前已实现,不再要求扣押船舶,E轮继续完成班次航行。受理法院的做法取得了“双赢”的效果。鉴于本案具有涉外涉台因素,经征询双方意见,法院随后将争议委托大陆首个涉台海事纠纷解决中心“福建省涉台海事纠纷解决中心”调解。2024年4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日本船东履行了给付义务,纠纷快速获得解决,原告申请撤回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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