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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勇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6-06-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收藏本文

  报告原文:

  服务全面绿色转型……重庆法院将案涉生态损害赔偿金交由生态受损地云南开展修复。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秦某勇与胡某平为牟取经济利益,共谋非法捕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圆口铜鱼。胡某平伙同胡某明等人前往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境内金沙江流域实施非法捕捞作业,当地村民吕某平负责确认金沙江水位情况并防止村民举报。2024年1月9日、10日晚,胡某平等人使用冲锋舟、流刺网等作案工具,累计捕获野生圆口铜鱼399尾共291.7斤,后通过冷链运输至四川省攀枝花市,由秦某勇收购并转运至重庆销售。经鉴定,胡某平等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共计697452元。检察机关在对秦某勇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以非法捕捞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勇、胡某平、胡某明、吕某平等人事前通谋,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27660元。同时,对于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秦某勇等人与检察机关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秦某勇等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97452元及鉴定费用20000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5年3月,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与生态受损地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签署《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执行委托协议》,约定将执行到位的涉案生态修复费用委托后者专项管理并实施修复工作。后两地法院联合科研机构、检察院、农业农村委等单位,就首笔执行到位的11万元修复费用,制定了“原地同质”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方案,并按方案共同向金沙江放流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金沙鲈鲤、细鳞裂腹鱼苗3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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