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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细强制医疗案


2025-05-0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入库编号2023-02-1-233-001

  关键词 刑事 妨害公务罪 强制医疗程序 继续强制医疗决定 复议 不予受理

  基本案情

  张某细因实施暴力行为妨害公务,其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遂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粤0604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决定对张某细强制医疗。张某细及其近亲属张某忠不服该决定,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细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2021年10月8日,张某忠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张某细的强制医疗,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粤0604刑医解1号决定,决定继续对张某细强制医疗。后张某忠再次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粤0604刑医解2号决定,决定对张某细继续强制医疗。张某忠就该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粤06刑医复1号决定:对申请复议人张某忠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刑医解2号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然而,对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是否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并未予以明确。

  从体系逻辑上而言,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应包含继续强制医疗决定,即相关主体没有就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与此同时,《刑诉法解释》对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驳回后提供了复议之外的救济途径。《刑诉法解释》第六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而,不允许相关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就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亦不影响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忠不服继续强制医疗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法院依法保障了张某忠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权利,故法院决定对其就继续强制医疗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

  在强制医疗案件中,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对人民法院首次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第30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630条、第642条、第645条、第647条

  强制医疗程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6刑医复1号决定(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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