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信息公开 法观中山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聚焦 >> 正文
安徽涡阳“树霸”20人涉7罪获刑 多次行贿村官


2011-07-15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安徽涡阳县人民法院对以邱洋为首的犯罪团伙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等七种犯罪的2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并分别判处邱洋等被告人二十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邱洋不断地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其犯罪团伙,共同经营收购树木生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邱洋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吉先为领导者,被告人李翔、刘明洋、吴三汉、王浩、葛腾腾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邱岩、吴海、刘玉堂、邱振海、李峰、杨涛、张菲鸿、王金贵、王金龙、史学锋等人参与的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为壮大组织实力,被告人邱洋等人通过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期间,被告人邱洋、张吉先指使或分别伙同被告人李翔、刘明洋、吴三汉、刘玉堂、邱振海、杨涛、李峰、苗建平、史学峰、邱岩、吴海、王金龙、王金贵等先后在青町镇高寨庄、王集庄、丁庄、周目、小史庄、石林庄、大任庄、吴庄、马庄,采取行贿当地行政村负责人,威吓、殴打、辱骂当地人民群众,压低杨树价格,少计算杨树材积等手段,强行收购树木7400余棵。

  同时,他们还在青町镇及周边和涡阳县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他人,先后作案4起,致被害人卢某、刘某轻伤,致被害人史某、赵某等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不堪辱骂,服毒自杀未果。面对派出所民警罗某的制止,他们不仅不听劝说,反而用脚踢罗某,还辱骂罗某,并将罗的肩章撕掉。

  为达到低价收购杨树的目的,他们还采取多次找到时任蒿堰行政村的书记蒋某帮忙,并向蒋行贿人民币18万元,蒋某答应将其村两条路上的杨树卖给邱洋。

  组织活动中,他们采取向部分组织成员定期发放工资,为组织成员家里喜事、丧事统一出资上礼,将聚敛的钱财用于组织成员生活和支持组织活动。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

  针对查明的犯罪事实,法院以被告人邱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被告人张吉先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被告人李翔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被告人吴三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明洋犯寻衅滋事罪的缓刑;以刘明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张菲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被告人刘玉堂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蒋利犯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以被告人刘国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海犯交通肇事罪的缓刑;以被告人吴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被告人邱振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李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被告人邱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杨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被告人袁野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王金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被告人王金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史学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被告人朱明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苗建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六获全国表彰,声名远扬背后的法庭故事
坦洲法庭:架起湾区“同心桥”,港澳同胞同赏“好枫景”
他们喜提“红本本”
车放车位,我住哪里?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