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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洁柔”名牌,侵权商家被判赔1300万


2026-10-12  【收藏本文】

2025年6月,中山中院对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投资实业公司等8名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近日,该案经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判令,8名被告立即停止全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含“洁柔”字样的企业名称,销毁全部侵权库存商品,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300万元,并在报刊刊登公开声明,为原告消除不良影响。

二十年国民品牌,竟被搭起侵权产业链

提到“洁柔”,多数消费者都不陌生。作为国内生活用纸行业的知名企业,中顺洁柔持有的第3423690号“洁柔”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纸、卫生纸、纸手帕等第16类商品上,至今已持续使用二十余年,先后获评广东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在公众中拥有高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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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沉淀多年的品牌口碑,却成了不法商家“蹭热度、赚快钱”的目标。以某投资实业公司为核心的8家关联主体,分工配合搭建了一条从抢注商标、生产仿冒到全渠道销售的完整侵权链条,把“傍名牌”做成了一门规模化“生意”。

批量抢注商标。提前铺好“掩护”,该公司长期在日化类商品上,批量申请注册“洁柔”“洁柔皇”“洁柔大师”等数十件与正品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后续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全方位仿冒。刻意混淆消费者,通过商标授权、注册带“洁柔”字号的关联公司、委托第三方工厂代生产等方式,在洗衣液、洗洁精、洗发水、牙膏等20余种日化产品上,使用与“洁柔”高度相似的标识。

全渠道铺货。误导公众购买,不仅在多家电商平台大规模铺货,甚至开设多家“洁柔”旗舰店,同步布局线下销售渠道。更为严重的是,部分侵权产品因质量不合格被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直接损害了“洁柔”积累多年的品牌商誉。

两项抗辩理由,法院正面回应

庭审中,被告方提出两项核心抗辩,试图为自身行为免责,法院均结合事实与法律逐一作出明确认定。

抗辩一:跨品类就不算侵权?

被告主张:自己卖的是日化产品,原告主营生活用纸,不属于同类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法院结合商标使用时长、市场经营规模、宣传覆盖范围及品牌荣誉等因素综合判断,“洁柔”商标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已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被诉标识与原告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上高度近似,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依法适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抗辩二:有商标注册证就合法?

被告主张:自己持有商标注册证,属于合法使用注册商标。

法院认定:恶意注册的证书,不能当侵权“挡箭牌”。法院深入核查了商标注册的主观意图、实际使用样式与核定使用范围,最终查明:

●部分被告据以抗辩的商标,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其余商标要么实际使用的标识与注册样式存在明显差异,要么核准使用的品类根本无法覆盖全部在售商品。

法院明确,注册商标权只保护规范、善意的使用行为,不能为变形使用、超范围使用以及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提供合法性外衣。被告注册涉案商标并非出于正常经营需要,而是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商标注册证不能成为侵权的免责依据。

1300万赔偿怎么算?实打实按侵权获利计算

本案130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严格按照侵权获利据实计算,每一笔都有依据。

法院依法调取电商平台数据发现:仅其中一家线上旗舰店,在两年多时间内的销售额就高达3594万余元。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综合考量品牌培育、广告宣传成本、经营成本等因素,法院认定侵权商品的毛利率不低于40%。照此计算,仅这单一线上渠道的毛利润就已经超过1300万元,而侵权商品还通过其他多个线上、线下渠道同步销售。

法院指出,涉案被告的核心经营活动就是注册、授权、销售侵权“洁柔”日化产品,属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应当以商品毛利润作为侵权获利的计算依据。

综合考虑各侵权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各自经营规模、案涉网店的销售情况、侵权主观故意程度等因素,判令某投资实业公司等两被告赔偿1300万元、其他六被告在100万元至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为诚信经营撑腰,让傍名牌无利可图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商标侵权纠纷,关系到企业二十多年积累的品牌商誉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更关系到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是要为诚信经营、深耕品牌的企业撑腰,让‘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行为无利可图,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山法院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恶意、规模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知名品牌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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