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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成被追讨10万中介费


2015-06-19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6-19 第 745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通过中介公司买下一套正出租的房子,但在付清310万元前,买家突然反悔。2014年10月,东莞的刘先生被中山家家顺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佣金、违约金等共计10万余元。买家没付清余款,中介公司算不算促成买卖?刘先生此举是否构成违约?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该案终审判决,刘先生被判支付中介公司10万余元。
  ■案情回顾:买家签合同后反悔,中介公司起诉要佣金
  2014年2月22日,东莞的刘先生通过家家顺,与中山东区的卖家黄先生签了一份 《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刘先生328万元买黄先生的房子,定金18万元,其余310 万元刘先生须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黄先生。此外,买卖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当天向中介公司支付98400元作为佣金,这笔钱全部由刘先生来支付。
  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向黄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但不久,刘先生觉得涉案房是出租房,还有很多手续需办理,而且还没了解清楚房子情况。结果,他没在约定时间支付剩余购房款,房子最终没有交易成功。
  刘先生也没有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2014年10月16日,家家顺起诉到市第一法院,向刘先生索要佣金98400元、违约金、律师费8000元、查档费100元。
  ■庭审焦点:中介公司是否已促成二手房买卖合同?
  在法庭上,刘先生认为中介公司并没有促成这笔买卖,理由是《中山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不能替代 《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退一步来说,即使房产中介已经促成了这一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中介公司还没有全面履行居间服务义务。”刘先生说。只有在中介公司完成全部的居间服务项目后,才有权足额收取98400元佣金。而事实上,中介公司只是提供了房源信息、带刘先生实地看房两次并签订了格式化的居间服务合同。
  ■法院判决:买家需支付佣金、违约金等共10 万余元
  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中介公司是否促成买卖双方合同成立,不应以双方是否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来判定,关键要看买卖双方对房屋的交易有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这起二手房买卖中,黄先生与刘先生已经就房屋的现状、价格等问题都在合同中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这份合同已经具备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因此,法院认定房产中介公司促成了这笔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成立,即使房屋最终没能成功交易,刘先生也应支付佣金。
  去年底,市第二法院一审判令刘先生向家家顺房产经纪公司支付98400元佣金。刘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在6月17日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姜新林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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