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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消费公平 提振消费信心


2026-03-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收藏本文

  一次安全无忧的消费,不仅承载着百姓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更彰显法治护航市场秩序的力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今天,消费已成为连接生产与生活的核心纽带。从“舌尖上”的食材安全,到“指尖上”的线上服务;从银发群体的消费需求,到新兴领域的服务创新,消费市场不断迭代更新,在释放社会活力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诸多新问题与新挑战。

  2026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司法利剑筑牢消费安全防线,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强劲动能。

  减肥食品违法添加:十倍赔偿守护“舌尖”安全

  当前,在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引领下,体重管理作为健康素养提升和慢性病防控的重要环节正加速走进公众生活。当减重瘦身成为一种流行的健康理念,巨大的市场需求也随之撬动了减肥产品领域的快速扩张。

  然而,在市场繁荣的背后,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公众对身材管理的迫切需求,销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产品,严重威胁着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此次发布的案例5即为一起典型的在减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案例,对那些以牺牲公众健康为代价攫取利益的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

  案件要从一次看似普通的网购说起。于某在张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了某款减肥食品,支付价款2000余元。该食品宣传图中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收货后,于某发现该保健品公司竟然十余年前就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立案(已另案处理)。

  经鉴定,案涉食品成分中含有大量的西布曲明——这是一种被国家相关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据此,于某诉至法院,以张某销售的减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判令张某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放任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风险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此案中,张某在其网络店铺销售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的减肥食品,但该保健品公司已于十余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案涉食品经鉴定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该成分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张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食品,于某主张张某承担所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于某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对食品安全的守护,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十倍赔偿,以司法重拳让违法者为其逐利妄为付出沉重代价,让消费者真切感受到法治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中的磅礴力量。

  视频平台“无感续费”:显著提醒义务不可或缺

  自动续费是互联网消费中的一项便捷设计。然而,当视频平台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自动续费,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某视讯公司系某视频平台经营者。2021年8月23日,谢某通过APP购买该视频平台会员服务,选中“连续包年”选项,服务协议约定了自动续费内容,并约定在扣费过程中出现差错,应根据过错原因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时间来到2022年8月10日,某视讯公司在平台内向谢某发送自动续费的提示信息,但未设置信息自动弹窗提醒,且查看信息的路径不明确。同日,某视讯公司又向谢某手机发送自动续费的短信提示,但发送失败。后某视讯公司未再提醒谢某。2022年8月20日,谢某账户被自动扣费。

  当发现账户被扣费后,谢某要求某视讯公司退费,却遭到拒绝。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视讯公司退费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诉讼中,某视讯公司自愿退还谢某所扣费用,但拒绝赔偿利息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本案中,某视讯公司虽通过平台内信息、手机短信方式向谢某发送自动续费提醒,但平台内信息未设置自动弹窗提醒,且查看信息的路径不明确,在平台内信息同时承载大量广告通知功能的情况下,此种提醒方式难谓显著。在短信发送失败后,某视讯公司也未继续履行提醒义务,其作为经营者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关于续费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换言之,平台的自动续费提醒义务不是“发了就行”,而是要真正让消费者看得见、找得到、关得掉。

  最终,法院判决某视讯公司对谢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技术手段的便利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为代价。此案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无论商业模式如何创新,尊重消费者权利是永远的前提。只有让提醒真正到达、让取消足够简便,自动续费才能回归便利初心,而非沦为协议里的“隐形陷阱”。

  理疗产品虚假宣传:退一赔三彰显法治威严

  守护“夕阳红”,不仅是一份社会责任,更是一道必须答好的法治考题。

  随着“银发经济”的蓬勃发展,老年消费者群体正逐渐成为消费市场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老年消费者在信息获取、判断能力等方面相对较弱,在消费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和问题。

  此次发布的孙某某诉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正是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生动缩影。

  赵某某在网络平台宣传某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效。孙某某(60岁)看到后至赵某某经营的理疗店体验,并与赵某某签订合同,购买了10个疗程的理疗项目,总价1万余元。理疗过程中,理疗店仅使用普通的护肤品进行理疗服务。4个疗程后并无效果,孙某某与赵某某协商退款未果。孙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某退还支付的理疗费1万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赵某某虚假宣传其理疗产品有“降三高”等治病功能,夸大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构成欺诈,应当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赵某某退还孙某某理疗费1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3万余元。

  让老年群体放心消费,是“银发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责任,既是对不法经营者的严厉警示,也是对老年消费者信任的有力守护。让每一次为健康买单都安心、放心,“银发经济”才能向阳而生。

  6个典型案例所展示的生动司法实践,传递出人民法院以法治之力守护消费安全、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的坚定决心。展望未来,人民法院将继续紧盯消费领域新问题、新挑战,严格公正司法,强化权益保障,为全体消费者营造优质、无忧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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