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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受伤,责任谁担?


2026-03-03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近日,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驯龙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再次提醒医疗机构:安全责任同样重于泰山。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原告林某芳在被告安岳县驯龙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院正在进行下水道扩建施工。施工现场未设置管理人员,未摆放警示标志,也未对施工区域进行有效围挡。林某芳不慎摔伤,随后在该院治疗未见好转,转入四川省骨科医院,经诊断为右肩损伤,并接受了右肩人工关节置换术,花费医疗费10余万元。后经司法鉴定,林某芳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为159日,营养期为129日,鉴定费1800元。

  法院审理

  驯龙法庭受理此案后,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安岳县驯龙某医院自愿于202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林某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11672.07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围挡,属于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患者摔倒致残,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要点解析

  义务主体:包括所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其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义务内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安全设施、安排专人巡查等,及时消除潜在危险,防止他人遭受损害。

  责任承担:若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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