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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同安区法院:家暴绝非“家务事”!


2026-03-0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三月春风拂面,我们迎来专属于女性的温暖节日。在为每一位女性送上祝福的同时,我们也应看见仍有一些女性在家庭的“围城”中承受着暴力的寒风。但家暴绝非“家务事”!

  保护令+多方联防,织密安全防护网

  王某女与陈某男系夫妻关系,陈某男长期酗酒,酒后情绪失控,多次对王某女及家庭成员实施言语侮辱、威胁恐吓等暴力倾向行为,并扬言制造极端事件。

  经王某女申请,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步送达公安局、妇联及双方住所地所属镇街及村委会,进行联防联控。但保护令作出后,陈某男拒绝接收,且又多次前往王某女娘家,对王某女的家属实施上门骚扰、辱骂、威胁恐吓等过激行为。

  承办法官洪佩兰考虑到保护令发出及后续执行可能存在的障碍和风险,迅速联合镇街、公安、妇联前往陈某男家中,当场向陈某男宣读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同时,依托此次上门契机,承办法官对案件风险进行评估,深度了解陈某男的情感情绪状态和实际困难,引导其正确认识婚姻矛盾,妥善处理与王某女的家庭纠纷。

  在承办法官的疏导下,陈某男表示认识到自身错误行为,并保证严格遵守禁令,不再采取极端行为。

  家暴致感情破裂,施暴者被判赔偿

  叶某男与杨某女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三个子女。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杨某女多次向派出所报警称“被丈夫家暴”。派出所查明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叶某男酒后对杨某女拳打脚踢,造成杨某女头部、左肩挫伤。派出所为此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对叶某男给予告诫,严禁其对杨某女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但叶某男拒不改正,再次殴打杨某女,杨某女据此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起离婚诉讼。

  同安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叶某男对申请人杨某女实施家庭暴力,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数份《报警/求助回执》《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法院认定叶某男存在家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判令叶某男向杨某女支付离婚损害赔偿3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往往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遭遇家庭暴力时,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各单位反映、投诉或者求助。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下,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单独申请,也可在起诉离婚时一并申请。

  报警回执、《家庭暴力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诊疗记录、伤情照片、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电话录音、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妇联/社区求助记录、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等,均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应当注意留存。

  在离婚诉讼中,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法定事由之一,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即便加害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也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针对孩子抚养问题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商不成的,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及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加害人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可酌定加害人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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