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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出 = 失去土地权益?


2026-01-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在农村,土地是生活的根基,关系到每位村民的生计。然而,当个人因婚嫁原因,将户籍从原村集体迁出后,是否还能主张原集体的土地权益?

  基本案情

  1992年,张女士结婚后将户籍从娘家村组迁到丈夫所在村组。近年来,张女士娘家村组的土地被流转出租,张女士认为自己和家人的承包地也应获得相应的租金及政府补贴。然而,娘家村组认为,张女士一家户口都已不在本村,属于“全迁户”,相关权益已随户籍迁移而终止,因此拒绝发放款项。张女士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张女士婚后户籍迁入夫家村组,已成为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在夫家村组未单独分得承包地,但作为家庭成员,其土地权益已自动、平等地融入夫家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中,依法享有该户承包地的经营收益。另一方面,张女士娘家村组的原家庭承包户,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仅为其姨侄女一人,且该成员在娘家的户籍已被依法注销。张女士本人既非该承包户的共有人,也不再具备娘家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与娘家村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不具备向娘家村组主张土地收益的原告主体资格,最终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官说法

  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因婚嫁将户籍迁出后,其在原集体的相关财产权益(如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通常会相应调整或终止。遇到类似情况,村民首先应明确自身当前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并基于现有成员身份主张合法权益,若对权益归属存在疑问,可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咨询、反映,也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但必须找准正确的权利主体和主张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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