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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银发旅游”市场持续升温,老年人跟团出游的安全问题也愈发受到关注。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老年人跟团游猝死纠纷案件,暴露出旅行社服务与老年人自身防护中的多重隐患。这起悲剧究竟是意外,还是其中存在本可避免的疏忽?老年人跟团游该如何规避安全风险?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年逾六旬的江大爷与亲友一同报名旅游公司的北京五日游项目。行程首日晚上,导游短信通知次日凌晨4点15分集合前往八达岭长城,仅告知“行程顺序调整”,未说明全天安排。次日,江大爷一行凌晨出发,爬长城时已显疲惫,同行家属劝其休息,江大爷仍坚持参与行程。当日行程原计划仅含长城与奥林匹克公园,导游临时在车上通知增加自费演出和天坛公园游览。 行程第三日凌晨3点15分,团队集合前往旅游景点。行进中江大爷逐渐落后,最终因身体不适在路边晕倒。虽经路人与急救人员抢救,江大爷仍因呼吸心跳骤停离世,抢救记录显示其存在高血压病史,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高血压。 家属认为旅行社擅自增加行程、高强度安排及未尽救助义务导致悲剧,诉至法院索赔。旅游公司则辩称江大爷是因自身疾病猝死,且未告知病史,故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旅游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3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旅游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责任认定看,江大爷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江大爷明知患有高血压却未告知旅行社,且在身体不适时仍坚持参与高强度行程,忽视自身健康风险。 而旅游公司方面,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一是未履行告知义务,旅游合同明确约定提前告知详细行程及安全注意事项,案涉行程均为临时通知,新增景点更是车上才告知,剥夺了老年人选择是否参与的权利。二是未落实健康管理,旅游合同约定需发放安全信息卡并了解游客健康状况,而旅游公司并未执行,对高龄游客未主动询问病史。三是行程安排不合理,连续两日凌晨集合,且擅自增加景点导致行程密度过大,明显超出老年人身体承受能力。法院最终认定,旅游公司在旅游安全评估管理方面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最终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令旅游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法律原则。 法官提示 这起案件为老年游客及其家属敲响了警钟。老年人参团游,务必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报名时一定要填写真实病史,尤其是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疾病,不可因“想出游”隐瞒,这是旅游公司制定安全行程的基础。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可以优先选择“老年专享团”,避免参与行程密集、早出晚归的旅游项目,签约前务必确认行程细节,拒绝“模糊约定”。旅途中要时刻关注身体信号,一旦出现疲劳、胸闷等不适立即停止活动并告知导游与家属,不可逞强。高龄或体弱老人建议由家属陪同出游。同时要妥善保管旅游合同、行程单、缴费凭证及沟通记录,若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依据。 对旅游公司而言,应当对60岁以上游客实行健康信息登记制度,主动询问病史,对不适宜出游者明确告知风险,不可仅依赖游客主动申报。涉及老年行程规划要更加人性化,避免凌晨集合、连续赶路等安排,每日游览时间不应过长,景点间预留充足休息时间,高温极寒天气适当缩减行程。出团前书面提供详细行程单,任何行程变动都应提前、清晰地告知游客并取得同意,避免临时加项。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导游应随时关注老年人行进状态,遇身体不适立即启动救助预案,不可仅依赖第三方救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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