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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注销登记,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令股东承担原公司结欠的工程款偿还责任。 2020年4月,福建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部分项目,分包给某建材科技公司。同年10月,徐某与某建材科技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由徐某负责项目安装,并明确安装单价、人工费等。2021年4月,徐某与某建材科技公司的股东范某经结算,确认徐某的工作量为1067.8平方米。 根据合同约定,某建材科技公司应向徐某支付款项12万余元,但某建材科技公司仅支付款项8万元,拖欠4万余元款项迟迟未支付。2023年7月,某建材科技公司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该公司股东刘某、范某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徐某催讨款项过程中发现某建材科技公司已注销,遂诉至福鼎法院,要求该公司股东刘某、范某偿还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建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以分包名义,转包给某建材科技公司,某建材科技公司又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徐某,该行为属非法转包行为,故案涉施工劳务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徐某已实际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某建材科技公司应按结算价款向徐某支付工程款。现某建材科技公司已经注销,刘某、范某作为某建材科技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导致某建材科技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且刘某、范某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刘某、范某应当对某建材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判决刘某、范某向徐某支付款项4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理论上不再承担债务,但前提是,公司的注销需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必须合法合规。 然而实践中,不少公司股东认为,简易注销就可使债务“一笔勾销”,有意通过虚假承诺逃避责任,遂在公司尚有债务的情况下,未组织清算便出具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的承诺书,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股东通过虚假承诺所完成公司简易注销,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股东需对注销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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