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信息公开 法观中山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说法 >> 正文
网购“三无”减肥茶 消费者获退全款与部分赔偿


2025-07-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寨沙法庭审结了一起因购买“三无”减肥茶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全部货款3702元,并针对首次购买部分支持十倍赔偿8640元。目前,被告已主动履行判决,案件顺利执结。

  2024年9月,姚某某通过微信向易某某购买减肥茶,先后两次转账共计3702元。服用后,姚某某出现身体不适。经查看,她发现产品外包装上无生产厂家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关键信息,属于“三无产品”,遂要求退款并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702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姚某某将易某某诉至寨沙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定涉案减肥产品未标注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法律强制要求标注的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支持原告退还全部货款3702元的诉求。

  关于姚某某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认为原告首次购买3包(864元)属正常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但第二次购买时,原告已知产品存在问题仍继续购买11包,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求,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易某某向原告姚某某退还全部货款3702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640元(针对首次购买部分)。

  判决生效后,经法官释法说理,被告易某某认识到自身销售“三无产品”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主动将全部赔偿款项支付至法院账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消费的蓬勃发展,食品安全风险和法律纠纷也相伴而生。经营者须严守法律法规,确保产品标签信息完整、真实、合规,销售“三无”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将面临承担退款、高额惩罚性赔偿乃至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优先选择正规渠道,注意留存交易凭证、沟通记录及产品信息。若发现购买到问题食品,有权依法主张赔偿。

  但需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保护正常生活消费。消费者若在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超出合理需求大量购买,其索赔目的可能发生转变,法院对此类情形下超出合理消费部分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将不予支持。消费者应理性维权,发现问题及时主张权利,避免盲目复购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马赛克迷雾下的8万罚单:谁在挑战知识产权红线?
刷剧刷到自家门口法院?
173万元货款纠纷,调解成功!
首份调查令,破解仲裁取证难题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