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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能否通过诉讼涤除工商登记?


2025-06-1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无实质关系时,如果没有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相当于还背负着承担公司法律责任这个“定时炸弹”。现实中,有些“挂名”法定代表人想要“拆弹”来涤除身份,却不是那么顺利,因法定代表人“欲辞而不能”引发的纠纷时常存在。

  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某食品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协助刘女士办理涤除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21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投资公司和某农业公司为股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刘女士系某投资公司员工,2024年2月,刘女士被该投资公司以挂名形式派往某食品公司任职。

  后经相关程序,刘女士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过核准变更登记,刘女士正式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刘女士从未到食品公司履职,也未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

  2024年7月,刘女士向某食品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去某食品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某食品公司予以同意。2024年10月16日,刘女士在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登记,因缺乏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未办理成功。

  2024年12月26日,刘女士分别向某食品公司董事陈某、秦某、监事李某发出辞职通知书,监事李某签收,但董事陈某、秦某拒收,监事李某未能履行监事职责,采取措施召开董事会议重新选举董事长。2025年1月13日,某食品公司通知董事陈某、秦某召开董事会选举董事长,陈某、秦某均拒绝参加。刘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食品公司办理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登记事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权利义务角度分析,刘女士既非该公司股东,亦非公司员工,其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领取任何报酬,却要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失公允。

  其次,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关系,刘女士有权解除与某食品公司之间的委托,解除通知或申请到达公司,即产生解除委托的法律效力,公司应当办理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本案中,刘女士从未到某食品公司履职,其向某食品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即解除了与某食品公司之间的委托,已不具备对外代表某食品公司的基本条件,继续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某食品公司无法通过董事会等公司内部救济途径解决其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刘女士寻求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应支持其诉讼请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挂名”法定代表人,既违背了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初衷,又不利于建立诚信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种种法律风险。

  实际未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却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这种“挂名”行为,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如因公司存在违反安全管理、环保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责任。

  如因公司管理不善,发生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欠缴税款、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将可能导致征信受损,被法院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甚至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

  如何实现“涤除身份”?

  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等有权机构提出辞任,推动公司形成有关决议,公司以此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诉讼方式:如果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后,仍未能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则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诉讼中应注意提供与公司不存在实际性关联、公司内部自治失灵、内部救济程序已穷尽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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