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是多年好友,彭某与另一被告鲁某是合伙人。2022年9月,彭某和鲁某借用某能源公司资质参与竞标A加油站项目。张某得知后,表示希望投资入伙。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投资事宜,张某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彭某始终未落实。张某先后依据彭某的指示向鲁某转账共计80万元,但最终项目未能进行,且彭某将该款私自转投至B加油站项目,双方因投资款返还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对投资主体、出资比例、盈余分配等必要条款,未达成一致。彭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同意转投其他项目,且其他合伙人(鲁某)均不认可张某的合伙人身份。张某未实际参与合伙事务,不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 彭某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协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过错,故应当对张某的损失即实际转账的80万元承担返还责任,故法院支持返还该款项及立案后的利息。另鲁某未承认与张某的合伙关系,不承担返还责任。 该案判决送达后,彭某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1.合伙需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风险大,书面协议应明确投资金额、比例、盈亏分配等核心条款,避免纠纷。 2.投资需谨慎。需充分了解项目真实性和合伙人背景,张某未核实项目进展及彭某的权限,盲目转账导致损失。 3.及时主张权利。张某多次要求签订协议未果,应及时止损,而非继续转账。发现权益受损后,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民事活动中,诚信是基本原则,彭某未履行告知义务,法院认定其违背诚信,需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此案,希望公众能增强法律意识,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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