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信息公开 法观中山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说法 >> 正文
投资入伙,未签订书面合同,投资款可退还吗?


2025-06-0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是多年好友,彭某与另一被告鲁某是合伙人。2022年9月,彭某和鲁某借用某能源公司资质参与竞标A加油站项目。张某得知后,表示希望投资入伙。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投资事宜,张某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彭某始终未落实。张某先后依据彭某的指示向鲁某转账共计80万元,但最终项目未能进行,且彭某将该款私自转投至B加油站项目,双方因投资款返还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对投资主体、出资比例、盈余分配等必要条款,未达成一致。彭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同意转投其他项目,且其他合伙人(鲁某)均不认可张某的合伙人身份。张某未实际参与合伙事务,不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

  彭某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协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过错,故应当对张某的损失即实际转账的80万元承担返还责任,故法院支持返还该款项及立案后的利息。另鲁某未承认与张某的合伙关系,不承担返还责任。

  该案判决送达后,彭某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1.合伙需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风险大,书面协议应明确投资金额、比例、盈亏分配等核心条款,避免纠纷。

  2.投资需谨慎。需充分了解项目真实性和合伙人背景,张某未核实项目进展及彭某的权限,盲目转账导致损失。

  3.及时主张权利。张某多次要求签订协议未果,应及时止损,而非继续转账。发现权益受损后,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民事活动中,诚信是基本原则,彭某未履行告知义务,法院认定其违背诚信,需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此案,希望公众能增强法律意识,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车放车位,我住哪里?
中山中院发布《中山法院涉水污染治理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审查报告(2022-2024)》
32万找熟人买二手奥迪,车辆却被扣留?
七年纠葛,一握春风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