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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不赔?


2025-05-3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已经处于注销状态。此种情况下,是否还能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一审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机动车驾驶人张某赔偿其财产损失。

  2023年6月,驾驶小汽车的张某与骑自行车的高某相撞,造成高某受伤,高某的自行车车把损坏,其自行车之后在路边遗失。交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张某全责,高某无责。张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但当时张某的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已处于注销状态。因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高某将张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财产损失。某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张某属于无证驾驶,所有费用都应由张某负责赔偿,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前述费用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后,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在发生事故时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因此,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高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张某赔偿,某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表述应当理解为除了尚未考取驾驶证的典型无证驾驶情形外,还涵盖了所有无驾驶资格的情况,包括记分满12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满一年、驾驶证被吊销、注销、扣留期间,以及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如持C2驾驶证驾驶手动挡小型汽车)、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情况。

  张某由于驾驶证逾期处于注销状态,此种情况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那么,为什么驾驶证被注销不能构成交强险的免责事由呢?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其突破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付,主要也是基于其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的实现。交强险是强制性保险,其设立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其具有高度社会公益性。迅速填平损害是交强险责任制度设计的重要目标。如果将驾驶人违法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风险,特别是驾驶人无力赔偿的风险转嫁给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目的。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但是后续仍可以向侵权人一方进行追偿。

  交强险仅是法定“护航器”,驾驶人自身才是安全的“掌舵者”。本案也提醒广大驾驶人员,要时刻留心证件有效期限,坚持“无证不上路”,文明出行,共同构建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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