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信息公开 法观中山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说法 >> 正文
公司门口拉横幅追债,是否构成侵权?


2025-04-0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权人若采取不合理的方式追债,很可能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最终得不偿失。

  庞某和广西某科技公司因合同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庞某自行到广西某科技公司门口拉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良奸商,还我血汗钱”等横幅催要债务,同时,拍摄现场图片与视频发布至个人抖音账号及微信朋友圈。

  广西某科技公司认为,庞某拉横幅追债,并通过抖音、微信朋友圈等公共网络平台发布相关追债的图片和视频,导致公司的信誉降低,社会评价下降,庞某的行为侵犯了广西某科技公司的名誉权,故将庞某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删除负面信息、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那么,庞某拉横幅追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追讨合法债务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本案中,庞某可通过投诉、申诉、仲裁、调解等合法的非诉方式,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但庞某采取在广西某科技公司门口拉设横幅的方式追讨债务,该行为存在明显不当,且从横幅的内容、展示的场景看,均共同指向对广西某科技公司的贬损性社会评价。

  此外,庞某还将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发布于个人抖音账号、微信朋友圈,并配有“曝光老赖”等字样,进一步加快了内容传播速度和扩散范围。以上行为确实对广西某科技公司的商业合作、潜在客户、融资投资、社会风评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导致广西某科技公司的名誉受损,庞某的行为与广西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审诉讼过程中,庞某当庭删除个人抖音账号、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负面信息。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庞某在报刊发布不少于三天的致歉声明,广西某科技公司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该项诉请。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本身具有综合性,是社会对特定主体各项行为的综合评价,包括能力、品德和信用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通常包括侮辱、诽谤等,通过捏造事实、损害人格等方式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追讨债务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合法。若采取悬挂横幅、在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等方式追债,一旦用词不当或内容失实,则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让有理变无理,严重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同时存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扰乱公共秩序情形,还可能面临被追究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因此,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化解纠纷、追偿债务。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同心网”+1
网络主播、顺风车司机…新业态劳动者如何维权?聚焦→
打官司怎么写起诉状?“满分攻略”来了!
聚焦!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