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发展扩建,公共场所越来越多,人们闲来无事便可出门逛街、商场购物、公园跳舞……公众社会活动更加丰富的同时,夹杂着许多意外事故的发生,那么在公共场所受伤,责任应如何划分呢?
2023年6月24日,5岁的李某在其10岁哥哥的带领下,到荷花湖公园玩耍。当日18点23分许,李某独自钻过荷花湖护栏缺口,靠近湖边玩耍时不慎落入水中。周围的孩童发现后,立即找寻附近大人对李某进行救助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紧急呼叫急救中心,并立即派遣警力前往现场,民警和急救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初步处置后,火速开展救援,但李某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时,李某的父母都在上班,得知消息后万分悲痛,认为荷花湖公园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受害人李某年仅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危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放任两个孩子无人看管,未尽到监护责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荷花湖公园以荷花湖为主题,湖内设有观景平台和木栈道,四周和栈道均设有木质护栏和警示标识,并且安排了安保和巡湖工作。但事发时,上述木质护栏有多处损坏,其中栈道北面第一节护栏有明显缺口,本案受害人就是从该缺口进入湖边后落水。城市管理局、某物业公司作为荷花湖公园的管理人,虽已设置围栏、巡视等保障措施,但未能及时修复荷花湖周围护栏缺口存在疏忽,属于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责任。 故一审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判令城市管理局、某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即向受害人父母赔偿各项损失184121.04元。 李某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城市管理局、某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复荷花湖周围护栏缺口,是导致李某落水溺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园、景点等地的管理者负有主动采取危险防控措施以规避风险的义务。然而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要求特定主体采取合理措施防控风险,但并不意味着能完全杜绝风险,其义务应限于合理范围之内,不应无限增加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危险防控负担,应具体结合危险本身的严重程度、对危险的控制能力、活动营利与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荷花湖公园作为群众休闲健身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具有免费开放、随意出入的特点,城市管理局、某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复护栏缺口属于工作疏忽,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而受害人父母作为监护人,放任两个孩子在假期无人看管,未尽到监护人责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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