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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典型案例,涉及跨境破产司法协助、跨境婚姻家庭、区际管辖权冲突、跨境委托理财、涉港澳裁判认可和执行等内容,集中展现广东法院深入推进司法规则机制“软联通”、服务大湾区融合发展的最新实践和担当作为。 2023年至2026年6月,大湾区内地九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886.2万件,其中涉港澳案件8.1万件,约占全国三分之二;办结与港澳相互委托送达、调查取证案件4584件,审结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民商事判决案件376件;首创授权见证通、域外法查明平台、港澳特邀调解等10余项改革创新成果获全国推广。 其中,中山法院这个案例入选。

认可与执行澳门刑事案件法官对民事和解协议所作批示 ——叶某乙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民事判决案 
基本案情 澳门初级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载明,叶某甲触犯相关巨额诈骗罪,合并另案判处刑罚,共判处二年八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在该案卷中,澳门初级法院刑事法庭法官在审判听证记录中作出如下批示:对民事原告叶某乙与民事被告叶某甲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判处双方须按协议执行。因叶某甲未履行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叶某乙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初级法院上述审判听证笔录中法官对和解协议的批示。 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澳门初级法院刑事法庭法官在涉案审判听证记录中对叶某乙与叶某甲之间达成的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批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简称《安排》)第二条规定中的“法官的批示”,属于可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范围。该批示确认的和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且已生效确定。现叶某甲未按该批示履行,叶某乙向叶某甲的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具有不予认可的情形,故裁定予以认可及执行。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解决了内地法院能否认可与执行澳门法官在刑事案件中以批示形式对当事人达成的民事和解协议所作确认问题。人民法院准确理解适用《安排》规定,明确澳门法院法官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对民事和解协议所作批示属于可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法官的批示”范围,填补了规则漏洞,助力民商事判决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更为顺畅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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