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却因质量问题,迟迟收不了楼,结果“房没住成,先欠下车位费”?业主李先生怎么也想不通:我连家门都没进,凭啥为“空气车位”买单四年?
法庭上,双方吵翻天,物业坚称“合同白纸黑字”,李先生气得当场抛出“神比喻”反驳!这种“用不上的服务”到底该不该付费?且看法官如何用民法典诠释“法理情”,请看民法典普法短剧《无用的车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义的天平之上,除了有力度的砝码,更应有温暖的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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