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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妨害案件审理的当事人重拳出击,作出拘留五日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以司法惩戒维护诉讼秩序,彰显司法权威。 
案件源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2022年4月,中山市某照明店与广州市某电子公司签订灯珠买卖合同,李某旗、李某燕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名。后因电子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照明店将电子公司及两名保证人诉至法院,诉求清偿77万余元货款。一审阶段,法院依法完成送达,但李某旗、李某燕均未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电子公司支付货款,李某旗、李某燕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个人银行账户被依法查封,李某燕才得知自己背负了巨额债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燕向中山中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关键证据,主张其与李某旗已于2022年8月17日离婚,案涉保证合同中“李某燕”的签名系伪造。再审庭审中,李某旗当庭承认,该签名是其在未取得李某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冒签。法院经全面核查事实,依法改判李某燕无需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令人警惕的是,李某燕遭遇的“被担保”并非个例。在另一起2023年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她再次因“保证人”身份被中山市某科技厂诉至法院,诉求承担30余万元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样因一审阶段未应诉,李某燕在收到不利判决后提出再审。庭审中,李某旗承认相关担保文件上的“李某燕”签名系其冒签。法院查明事实后,改判李某燕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某旗在两起案件中伪造他人签名的行为,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干扰案件审理进程,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承办法官当即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明确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与严重后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李某旗作出前述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诉讼需诚信,作假当严惩!诚实守信是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在诉讼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交证据、陈述事实,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任何试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干扰司法公正、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仅难以达到预期目的,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若行为构成犯罪,更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在此提醒,司法权威不容挑衅,诉讼诚信必须坚守,切勿因一时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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