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民终6345号 中山市中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林力、林声丽与被上诉人梁雪连、原审第三人中山市中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民终6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林力、林声丽负担(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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