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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2015-05-26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5-26 第 743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2013年4月23日,小榄工业大道的一家五金厂发生惨案。保安员李某平入职其前妻田女士所在的工厂后伺机锤杀,致田女士重伤入院,李某平行凶后跳楼自杀。按规定,保安公司不得招用五金厂员工亲戚及在五金厂工作过的员工做安防人员。这起刑事案件中,保安公司有没有责任?今年1 月29日,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该案。记者昨日从该院了解到,保安公司终审被判已尽相应义务,无需向企业赔偿。
  ■女员工遭锤砸受重伤,前夫保安员行凶后跳楼自杀
  2013年 4 月23 日23 时40分,小榄工业大道一家五金厂发生离奇案件。该公司包装车间员工田女士倒在办公楼与包装车间之间的通道上,头部流血不止。紧接着,工厂的篮球场发现一具男尸,后被认定是高楼坠亡。
  幸运的是,田女士重伤入院后被抢救了回来。对她行凶的,正是坠亡的保安员,她的前夫李某平。警方调取厂区监控发现,当晚田女士下班后,被安防服务公司保安员李某平用羊角铁锤多次猛击头部。随后,李某平后从宿舍楼六楼跳楼自杀。
  李某平和田女士原为夫妻,也曾在这家五金厂打工,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案发后,五金厂为抢救田女士垫付6万余元抢救费用。2013年5月,安防服务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支付了五金厂2万元现金,用于田女士的医疗费用。
  田女士康复后,五金厂与她达成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五金厂同意一次性支付15万余元给田女士,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不过,五金厂和安防服务公司间产生新的纠纷,双方随后对簿公堂。
  ■“新仇”加“旧怨”,厂企状告安防公司索赔21万
  2014年5月16日,五金厂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安防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五金厂认为,双方签订了安防服务合同,约定由安防服务公司负责选派现场管理干部及符合资格的专业人员到五金厂处提供安全守护、巡逻服务。
  李某平在2013年2月进入安防服务公司工作后,主动要求至五金厂处担任安防人员。根据五金厂和安防公司的约定,安防服务公司不得招用五金厂员工亲戚及在五金厂工作过的员工做安防人员。因此,安防服务公司在派驻安保人员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并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安防服务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负责伤者的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
  此外,该五金厂还曾在2012年8月两次发生失窃案,厂区内锌渣、进口青铜板被盗共计8吨多,损失共达15万余元。安防服务公司在落实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中存在管理过失,应赔偿五金厂的全部经济损失。
  安防公司则答辩称,李某平攻击田女士与工作职责无关,不是职务行为,属个人行为。此外,安防服务公司对五金厂的安保漏洞已尽到了安防义务,提出了整改意见,因此对被盗的损失不应负责。
  ■法院认定安防公司已尽责,终审驳回企业诉求
  安防服务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而需承担故意伤害案件的赔偿责任?对于五金厂财物被盗,安防服务公司是否存在管理过失?法院认为,李某平作为公司保安,虽然他的故意伤害行为与工作的职责产生了冲突,但这属于个人行为,如果以此为由要求安防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那么,安防服务公司在选任保安员时,有没有存在疏忽或者过失?根据《安防服务合同》有关选任保安员的规定,安防公司在对保安员进行必要审查后,需向五金厂提供人事档案进行审查。而李某平在任保安员前确实在五金厂工作过,这一情况五金厂是可以掌握的,但五金厂对此没有提出质疑。
  此外,安防服务公司在安排李某平进入五金厂时,李某平与田女士也不属于亲属关系,安防服务公司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因此,这起刑事案件的发生属于突发事件,安防服务公司不应承担该案的赔偿责任。
  对于被盗的损失,安防服务公司提交的值班登记表和五金厂提供的视频监控可以证明,保安员有不定期的巡逻,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安防义务。因此,安防服务公司无需对被盗财物作出赔偿。近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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