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民再67号 江东海、钱进、钱红、张丽华: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王智超与被申请人江东海、钱进、钱芳、钱红、张丽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再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本院(2020)粤20民终5855号之一民事裁定和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783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智超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43.82元,诉讼保全费800元,合计2443.82元(王智超已预交),由钱芳、江东海、张丽华负担(王智超已预交的诉讼费2443.82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钱芳、江东海、张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2443.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元(江东海已预交),由钱芳、江东海、张丽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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