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民终478号 中山市众诚商业有限公司、何祥添、朱学成、王惠嫦、钟荣舟: 本院受理上诉人温杰华、陈发枝、王玉华、吴德才、龙冠聪、邝少新因与被上诉人黄玉林,原审被告中山市众诚商业有限公司、吴洪浩、何祥添、张泽凡、朱学成、王惠嫦、钟荣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公司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民终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众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黄玉林返还款项100132元;若众诚公司不能清偿责任的,则钟荣舟在未出资650万元本息范围内、何祥添在未出资75万元本息范围内、龙冠聪在未出资72万元本息范围内、邝少新在未出资5万元本息范围内、吴德才在未出资130万元本息范围内、王惠嫦在未出资15万元本息范围内、朱学成在未出资15万元本息范围内、温杰华在未出资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众诚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黄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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