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破143号之一 2020年10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中山市经济发展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中山市经济发展总公司成立于1983年3月3日,企业类型为内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现已停业。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中山市经济发展总公司进行了接管、调查、债权审查、审计、财产变现等工作。截至管理人报告日,共有2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合计6988378.67元,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已裁定确认了该2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2798338.76元;管理人经清理共接收到中山市经济发展总公司财产897476.53元,包括资产拍卖款、利息等。另,本案受理后,无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对中山市经济发展总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等的清理结果,中山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宣告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裁定宣告中山市经济发展总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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