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执异68号之二 中山市共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哪猴、黄哪龙、梁松娟、黄世金、柯权程: 本院受理潘胜元与中山市共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哪猴、黄哪龙、吴茂贤、梁松娟、黄世金、柯权程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要点:一、追加黄哪龙为本院(2022)粤20执24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95.04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共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黄哪猴为本院(2022)粤20执24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175.68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共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梁松娟为本院(2022)粤20执24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5.76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共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黄世金为本院(2022)粤20执24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2.88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共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追加吴茂贤为本院(2022)粤20执24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5.76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共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追加柯权程为本院(2022)粤20执24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2.88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共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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